7月12日,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依法缴纳损害赔偿金,大观区2023年首例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顺利办结,向全社会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与警示作用,让人民群众从生态环境保护中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近年来,大观区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2年至今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件,依法正确适用罚金刑、非监禁刑,判处罚金10.5万元,对2人判处实刑。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共缴纳生态补偿金共9.87万元。
安徽网库讯:2023年2月26日,当事人谢某某、梅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长江新官洲水域(304310°N,116.9194°E)滩涂使用电捕工具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谢某某共捕捞渔获物12.25公斤,梅某某捕捞渔获物0.5公斤。2023年6月27日安庆市大观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就谢某某、梅某某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专家现场踏勘、调查评估,谢某某、梅某某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环境损害事实成立,因果关系及相关直接证据,谢某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约8866元,梅某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约338.8元,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1200元,合计10404.8元。
7月7日,安庆市农业农村局、大观区农业农村局做为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多次与涉案当事人针对案件调查结论、鉴定评估结果及损害担责方式开展磋商。经过详细的释法普法,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为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7月12日,大观区农业农村局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在签署赔偿协议后付清了所有赔偿款。
“我深刻认识到电鱼的危害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后不再做有损环境的行为,还要当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拿到执法结果后,违法行为人谢某某、梅某某当场认罚并表示,“执法过程有理有据,通过缴纳损害赔偿金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罚得心服口服。”
大观区2023年首例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的顺利办结,改变了以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罚了之的现象,为辖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案例,同时营造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为辖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单位:大观区农业农村局 撰稿人:潘兴贵 审核人:陈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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