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获悉,市商务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国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北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及转让工作办理规定的通知》,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转让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小区门口的餐厅毫无预兆地关门了,过几天重开竟变成了中介公司。”家住广安门外大街的刘女士至今仍对门口一家餐饮店的关张耿耿于怀。在本市,小区商业配套网点动不动就换经营业态的事儿十分常见,而居民只能被动接受这种变更带来的不便。
为了保障社区便民服务更加稳定,市商务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国土委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包括蔬菜零售网点、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将不得随意“变脸”。
《通知》内容显示,本市规划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果确实需要改变,须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报所在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和市住建委召开联席会进行专题研究,未经联席会批准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在设施转让方面,凡是房屋规划用途属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房屋,转让前均需要到所在区商务委进行批准。其中,新建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只作现售。销售前,所在地区商务委进行现场查验,查验通过后,由区商务委出具“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销售同意函”。开发建设单位凭同意函,到区住房行政管理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存量配套设施再次上市出售时,需在双方交易前,由产权方到所在区商务委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区房屋管理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