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在某灯饰销售中心购买灯具后发现产品不合格,因该公司已注销,便将出租此商铺的商场诉至法院。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依法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6年3月,金某在省会石家庄某灯饰销售中心看中了几盏灯,因感觉灯具做工精美,当即刷卡支付了2万元,购买了6盏台灯、2盏吊灯。使用了近一年后,金某发现自己所购买的灯具是不合格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待金某再次来到石家庄时,某灯饰销售中心已注销工商登记。金某认为,某商场与某灯饰销售中心有租赁关系,其应负连带责任,于是将某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2万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赔偿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场将商铺出租给某灯饰销售中心经营者杜某进行经营,按照建筑面积和使用时间收取租金,应认定双方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不是柜台租赁合同关系。某灯饰销售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出售产品,独立进行结算,与原告金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当向某灯饰销售中心主张违约责任,在其注销工商登记后,原告可向经营者杜某主张权利。某灯饰销售中心从未使用被告某商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二者也并非租赁柜台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某商场作为商铺的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小西说法]:房屋租赁合同与柜台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销售者是否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还是以柜台出租者的名义进行经营。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出租者收取租金,不参与销售者经营活动,柜台的出租者除收取租金外,还参与销售者经营活动,利润分成。
来源:桥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