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相关决定,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改《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12部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这也是省人大常委会再次以“一揽子打包”的方式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于1988年6月27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至今已施行近30年。期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修改的多部地方性法规已基本覆盖并更新了《工作条例》的规范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废止。
此次集中修改的12部地方性法规,包括《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及《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实施〈烟草专卖法〉办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水文条例》《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修改采取“一揽子打包”的形式,严格对照上位法,重点解决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上位法和改革决策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
据悉,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修改,增加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以及加强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修改,主要涉及代表辞职事项。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的修改,扩大了报送备案的主体、增加了备案审查终止的规定等。对《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主要是取消和调整了有关涉企收费项目、改变了价格管理方式,取消了1项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性许可、5项行政许可,对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