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烈山区交通事故调解室受理吴某的交通事故申请,当事人吴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矿南路交叉口东400米处,与刘某同向驾驶的电动车相碰撞,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吴某共花去医疗费50000余元,还要二次手术治疗,刚开始刘某认为自己只负次要责任,只同意支付吴某的全部赔偿费用4000元,经交通事故调解室多次调解,最后,刘某同意自愿支付吴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20000元。双方均同意此次的赔偿费用,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刘某当场支付赔偿费用,一次因调解事故引发的纠纷圆满解决。 (张红云)